「快评」华为的回应不是“法治”,而是以势压人

发布时间:2019-12-03    浏览数:
小时新闻·钱江晚报评论员 张炳剑「快评」华为的回应不是“法治”,而是以势压人(1)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起诉敲诈勒索,在羁押251天后,最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释放。近日,李洪元及其家属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并表达了诉求:希望能跟华为高层沟通,并希望华为方面能就此事进行道歉。

针对此事,华为昨日晚间作出回应,读完这份百来字的回应,迎面扑来的就是华为那傲慢的神态。这份回应大致意思就是:我没错,你可以来告我。

华为到底有没有错?先前的举报,是华为公司所为,还是“一小撮”人做的?公司知不知道内情?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举报人的身份不同,事情的性质也会不同。

华为在回应中说尊重司法机关的结论,但眼下的事实是,司法机关已经认错了,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并对其作出了国家赔偿。那么,很显然,华为先前的举报是错的,即便不是主观上的错。

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最后却成了涉嫌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就因一次错误的举报,无端遭了251天的无妄之灾。于情于理,华为也该向受害人道个歉。

可是没有,华为的态度依然强硬,依旧摆出一副“你不服,你来告”的傲慢姿态,没有一丝歉意和悔意,一再拿法律作为挡箭牌,实在是有些令人费解。到底是什么给了华为这样的“迷之自信”,在铁板钉钉的事实面前,还端着“法治”的架子?

不知华为是否知道,在我们的刑法里还有一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尽管这一罪责成立的条件必须是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但华为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当初其一系列动机的正当合法性,便很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华为强调“法治”,却利用法律让前员工遭了无妄之灾;华为说尊重法律,却又对司法机关的结论视而不见;这不是什么“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更像是“以势压人”。

现实中,这种“以势压人”的事情并不少见。比如,在与员工发生纠纷时,有些企业就利用自己强大的法务团队,迫使维权员工放弃维权;而一些大企业更是凭借其在当地的影响力,借助司法机关之手,为其“摆平”麻烦。去年鸿茅药酒厂动用当地公安机关跨省抓人的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

近些年,华为以其“硬核”的技术圈了众多国人粉,逐渐成了许多人心目中能够代表民族精神的品牌。许多民众支持华为,是因为它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技术的进步。只是民众对技术进步的渴望,并不能替代对法治进步的渴望。一旦两者发生冲突,会毫不犹豫站在法治一边。

在这起事件中,民众几乎一边倒地支持李洪元,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华为当以此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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