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网传公开信非出自本人,事情“有些失控”

发布时间:2019-12-03    浏览数:
42岁的华为前员工李洪元因离职赔偿金问题遭遇251天拘留一事备受舆论关注。

12月2日,李洪元的代理律师、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连喜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发来一份《声明》,《声明》中提及,经与李洪元沟通得知,目前网络流传的所谓的李洪元“写给任正非的一封信”并非出自李洪元之手,其出处难以考证。

该份《声明》盖有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公章,落款日期为12月2日。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华为前员工李洪元2018年12月16日离职期间,华为公司部门主管报案称其敲诈勒索,深圳市公安局介入将其刑拘。251天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李洪元得以重获自由。

12月2日晚上,李洪元本人向澎湃新闻表示,该份“公开信”是拼凑而成,未经本人同意公开发表到互联网上,目前已经对个人生活造成影响,当初的想法“只是与公司和解”。

李洪元告还表示,目前舆论压力较大,自己“心情很不好”。李洪元称,自多家媒体跟进报道之后,“有些失控”,下一步的计划想回老家。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华为方面也在12月2日晚上针对前员工李洪元事件发布回应称: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谢连喜表示,从案件事实来说,李洪元确实属于法定的无罪。4月1日,他第一次会见李洪元,听取了李洪元本人的陈述和辩解,觉得李洪元主观上既无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威胁和要挟”的行为,其获取的离职补偿不具有强制性,与敲诈勒索的客观要件不符。

李洪元提供的龙岗区检察院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深圳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1日向龙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其后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龙岗区检察院最终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宏元不起诉。

李洪元妻子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暂时还没有考虑到是否会起诉华为,“这都是未来长远的事情了,暂时还没有考虑到这点。我们还是希望有个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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