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元事件迅速发酵,席卷朋友圈、微博、知乎等网络,但是,另一种力量在也在奋力“拼搏”,一直有人在拼命地撤热搜,删话题,掩盖真相。围绕“李洪元被羁押251天”这一事实,但华为公司至今仍未出面回应。这里梳理一下这场“被羁押风波”的前因后果。
这事要从2016年一封出自华为内部论坛的一封举报信说起。(以下截取举报信部分内容)
各位看官觉得很奇怪:这家伙不是去年6月份不是已经惯例了么?今天怎么又跑出来惯例了一次。——因为从那时起,他已经开始把每一天当做在公司的最后一天在过。因为得罪的是整个利益集团,本以为公司领导会站出来保护这样的员工,但是他错了,但是他也不怪罪任何人。这是他的价值观,如果再有一次,他还是会站出来,也许仍然粉身碎骨。就有点象当初乾隆年间的甘肃冒赈案,各级封疆大吏,盆满瓢满。百姓也不时能分到一些稀粥。自然无人举报,只是欺骗弘历一人罢了。但是他是深知这个游戏,总有一天会断裂的。因此在2016年11月向公司进行举报,期望能及时刹住这股歪风。的确2017年全年,公司派驻了审计工作组进驻,但是处理结果大跌眼镜。责任领导换个部门继续任职。举报人先被停职,然后是不予续签,赶出公司了事。现在的公司有些象清朝嘉庆年间,皇帝痛恨业务造假,但是又能怎样。杀了一批贪官,提拔上来的人就不贪了吗?说实在的扪心自问,如果我在这个环境下也不能保证一定是个有作为的清官。总不能让官僚机构停摆吧,提拔上来的新人还要重新熟悉业务。所以大家看到都是降半级留用,如同明初官员带脚镣判案。看到的满眼是老板的无奈……亲爱的任总,在21世纪的今天,其实人类已经发明了新的管理手段了。我也曾在会场门口堵您,期望能向您请教市场与价格的管理手段,可惜被您拒绝了。——范睢当年如果通过魏冉给昭襄王提改革建议,自然是身首异处。当然就是我这个下场喽。公司还能继续出范睢吗?对于我个人来说,虽然因为维护公司的利益遭到了严酷的打击报复,华为12年的生涯就此结束了,我想我并不后悔自己的选择。总是要有人走在前面,不被人们理解的走在前面吧。最后感谢逆变器鹏总给我的勇气和鼓励,是您的谆谆教导,让我最终能坚决的站在腐败分子的对立面,后会有期。
显然,李洪元用公开信的方式反映部门领导腐败,并希望引起任正非等领导重视,不排除工作在一线12年依然是基层员工的李洪元有吸引老板注意,追求个人升迁的想法,但这也是正常的沟通范畴,无论如何也和刑事案件扯不上。事情到这本应该结束了,但结果往往是出乎意料之外。
2018年12月15日,华为公司委托法务人员袁x到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八大队报案称:公司员工李洪元与杨x等人勾结,在与公司的离职补偿劳动纠纷中,威胁将资料外泄披露,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在公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而查证无果的情况下,华为公司改变策略,于2018年12月28日以涉嫌敲诈勒索再次报案,控告李洪元于2018年1月31日与部门领导何承东洽谈离职补偿过程中,采用威胁和强制的方式,迫使该员工何承东同意私下给付额外补偿金33万元,以换取他不闹事,不举报,顺利离职的承诺。
李洪元称,2018年3月8日,部门主管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转款约30万元,交易记录为“离职经济补偿”。这笔30万的款项先开始自己认为是属于“离职经济补偿”。因为自己在华为工作长达12年,与公司协商获得个人离职经济补偿款331776.73元,扣除税金约3万元,到账约30万。但让李洪元想不通的就是,这么一笔“裁员”赔偿金最后怎么就成了"勒索"金了呢?
在随后的调查中,华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何承东、李x、袁x、周x作为证人,分别多次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所有这些证人均口径一致的指证李洪元在与何承东商谈离职补偿时,采用了威胁和强制的方式,逼迫何承东给予额外的2N补偿,最后何承东考虑到李洪元的危险性,不得不作出让步。好在该员工李洪元保存了当时与何承东商谈离职补偿时的录音资料,通过该录音资料能够反证何承东等人是在说谎,不能排除有恶意构陷李洪元之嫌。当事律师觉得事态严重,迅速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要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补充侦查阶段,提交了将查扣的李洪元的两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录音笔、一个u盘、一个移动硬盘设备内的电子数据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后,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录音资料文字版。能够证明当时的商谈是在双方有说有笑的基础上进行的,最终经过2小时12分24秒的充分协商,达成了离职补偿协议,整个过程并无李洪元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语言,反倒是何承东与袁x反复强调该协议内容合法,要求该员工李洪元尽快接受协议约定的内容并迅速签字。
何承东推翻了原来的证言公安机关在第二次补充侦查过程中,再一次对何承东进行了询问,并附上了对何承东的询问笔录。可能这次是何承东良心发现,推翻了原来的证言,并如实陈述了自己与李洪元仅仅只是2018年1月31日下午接触过一次,且在这次商谈过程中,李洪元并没有对其实施要挟和威胁行为。
该陈述与公安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阶段提供的2019年5月13日华为公司逆变器管理部HRBP吕辉平出具的《关于李洪元工作调整和合同不续签的两次正式沟通说明》内容相印证。吕xx在说明中称,自己协助主管熊x与该员工进行了两次沟通,第一次是在2017年7月底指出该员工业务不足以及工作调整,下半年工作重点和输出等,并提供机会给他工作调整;第二次是2017年12月份,作出不续签合同的正式沟通,安排工作交接和要求,整个沟通过程平和,李表示了解公司离职政策,并没有跟沟通主管和吕xx提特殊要求。
从两次的补充侦查中来看,足以证明李洪元在与何承东商谈离职补偿的时候没有采用敲诈勒索的方式,何承东等人的证言称何承东在与李洪元商谈离职补偿时受到李洪元敲诈勒索没有事实根据。李洪元在2018年1月31日与何承东商谈离职补偿之前,没有采用任何过激的语言,当获知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消息后,也能够保持理智,并没有提出任何特殊要求;接着在与何承东商谈离职补偿的过程中,更没有对何承东实施要挟和威胁的方式。
无论是从何承东证言还是公司报案所述,均表示是因李洪元掌握部门业务违规,部门领导因迫于个人收入受影响而同意私下给李洪元2N补偿。事实上,何承东证言或者公司报案所称的威胁事实,在客观上不具备威胁力或者没有可供勒索的价值。
首先,李洪元早在离职前的2016年11月21日和2017年11月21日就已经将这一事实向华为公司举报过,其也在逆变器业务部门微信群《心声社区》进行过披露,虽然为了避免扩大到公司高层知晓,被相关部门领导从群里踢出,但公司最终还是就此事进行了公开的调查,网络能源产品线业务造假的事情已经成为公司早已公开的“秘密”。虽然华为公司是在李洪元离职后第二天的2018年2月2日才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但依旧不能改变“李洪元早就已经举报”的事实。可以肯定,不论李洪元是否以该事实进行威胁或勒索,该事实都对何承东不存在威胁力。不管何承东是否同意私下给李洪元2N补偿,公司都将对这一事实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分决定。
其次,对于华为公司而言,李洪元的投诉事实上是对公司完善其内部管理系统的谏言,公司并不因李洪元的举报而蒙受损失,相反会获取更大利益。如果公司依然坚称李洪元举报涉嫌敲诈勒索的话,那辩护人只能认为举报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这显然是荒谬的。对于一个公司,每位员工都有举报损坏公司利益的义务,不能因为举报会损害公司其他员工的利益而隐瞒不报。公司也绝不能因为某人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将其推入囵圄。本案中,华为公司的行为实在令人费解,于情于理都是难以想象的事情。
2019年11月25日深圳龙岗区检察院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经本院审查并通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8月22日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
对赔偿请求人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930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755元,两项合计107522. 94元。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其父亲李洪元所在的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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