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第一任行长被判:16.8亿贷款突遭举报,家中搜出47箱茅台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数:
若不是铤而走险,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邱野仕途或许能走的更远。

因涉嫌违法犯罪,邱野于2018年11月被潍坊市监察委留置。经检察人员从邱野住宅内搜查,发现字画、工艺品、玉石若干,黄金3100g,黄金首饰、名表若干,53度贵州茅台酒47箱、红酒若干。

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第一任行长被判:16.8亿贷款突遭举报,家中搜出47箱茅台(1)

2020年2月18日,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对邱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对共犯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二部总经理朱维新执行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邱野,2014年5月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筹建组组长,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正式开业后,邱野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7年6月,邱野任恒丰银行CIB副总裁(总经理级),后兼任CIB行业金融部总经理、CIB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化解3.28亿不良,金主出现

邱野被查,始于2016年的一笔不良贷款。

2016年6月,天津金能量商贸公司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的3.28亿元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为化解该笔逾期贷款,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成立清收化解领导小组,北京分行公司二部总经理朱维新负责具体执行及客户沟通,邱野负责听取汇报并做最终决定。

在商讨如何化解3.28亿不良贷款之际,商人余某出现在朱维新视线。

余某系北京博迪康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博迪康键公司”)实控人,当时,余某正准备购买盈通公司位于地安门大街28号的四合院,该四合院建筑物约1.6万平米。

因资金不足,余某到恒丰北京分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经朱维新推荐,余某拟申请16.8亿经营性物业贷款,并承诺愿意承担3.28亿的不良贷款。经报告后,邱野认为此事可行,由分行营业部找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审查,四合院的评估价值大约在2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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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初,余某提出先付1.8亿定金才能办理资产抵押和股权质押,要求拆借过桥资金,恒丰银行不愿支付1.8亿款项,仅同意余某自行拆借过桥资金。余某表示,当时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申请授信的16.8亿贷款已经获得总行审批,但需要1.8亿的过桥资金,才能推动这笔贷款的落实。

违规出具保函,埋下祸根

为确保收购进行并提前支付定金,余某向武安市展拓物资公司借款1.8亿元,展拓物资公司遂要求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出具承诺函,承诺按期发放贷款,并对余某公司所借款1.8亿元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3月16日,朱维新将展拓物资公司起草的承诺函交由邱野审阅。邱野违反银行办理保函的相关规定,擅自同意出具承诺函,并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后朱维新持用印审批单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在该承诺函上加盖公章,生效后的保函后送至招商银行保险箱内。

当时还存在一个细节,据恒丰银行北分办公室主任回忆,朱维新盖完章走了后不久,邱野找其将用印审批单要回去,作为重要文件单独保管,后来怎么处理或者保管的就不知道了。

事后来看,邱野已然知晓出具保函的流程违规,要走审批单是避免日后留下直接证据。

据恒丰银行北分副行长介绍,“银行有出具承诺函的要求和程序,由经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再报分行评审部,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再报分行行长把关,超过2.4亿要报总行审批,这是银行从业人员最基本的常识。”

16.8亿贷款突接举报,东窗事发

若不是日后事发,朱维新和邱野的一番运作足以“瞒天过海”。

2017年5月,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发生变动,邱野调到恒丰银行总行公司部任CIB副总裁,北京分行行长改由宋某接任。

由于恒丰银行总行同意发放贷款的文书日期是2017年1月18日,有效期为半年。就在文书到期前一个月,朱维新全力推进16.8亿元贷款发放之际,北京分行突然收到总行转来的举报信,内容大致是举报盈通公司侵吞国有资产,总行要求暂停发放贷款,先落实有关举报情况。

后经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核查中得知,盈通公司是通过法院拍卖取得该四合院,不存在侵吞国有资产情节,符合发放贷款资质。但此时,总行的批贷文书已过有效期,该贷款最终被搁置下来。

余某因无力偿还展拓物资公司1.8亿元借款,展拓公司持承诺函于2018年7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对余某公司的1.8亿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邱野、朱维新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案发。2018年11月前后,邱野、朱维新被潍坊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更多受贿事实浮出

邱野、朱维新双双到案后,随着深入调查,二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止于此。

经查,2017年3月,为感谢朱维新在办理16.8亿元银行贷款及出具承诺函过程中的帮助,余某曾转账100万元到朱维新妻子银行账户。

而邱野在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与北京沃某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郑某关系密切,为郑某在贷款审批、发放、增加贷款额度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郑某给予的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83.9万元。其中:

1、2016年8月,邱野送给妻子价值63.4万元的玉石手镯,该手镯最终由郑某买单。

2、2017年1月春节前,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邱野的办公室内,郑某送给邱野3万美元。

3、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邱野家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内,郑某送给邱野一只装有100万元人民币的拉杆箱。

判决书中,也列举了邱野是如何插手恒丰银行贷审会为郑某提供便利的细节。

2015年初,沃某商贸等四家公司联保,向恒丰银行申请1.5亿—2亿元贷款,第一次贷审会没有通过。

恒丰银行分管风险评审的张某表示,“邱野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第二次开贷审会的时候通过了,批下8000万左右的贷款。邱野在这次贷审会上极力推荐,还说风险评审部门不懂业务,好客户应该多批点额度,之后听说这四家的贷款额度提高到了1亿多。”按照恒丰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分行行长不能参加贷审会,更不能在贷审会上推荐客户或者发表倾向性意见。根据这条规定,邱野的上述举措明显是违反规定的。

2018年11月26日,邱野被潍坊市监察委留置后,检察人员在邱野住宅内搜查发现字画、工艺品、玉石若干,黄金3100g,黄金首饰、名表若干,53度贵州茅台酒47箱、红酒若干。

2019年12月,朱维新、邱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受贿案,在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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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维新、邱野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朱维新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邱野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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